閃避球比賽細則
日期:2013年10月24日(星期四)
時間:16 : 30
– 18 : 30
地點:NA Gym
賽制
體育類項目(除跳大繩)採用單淘汰制,以種子法編排賽程(詳情可參閱)「隊制、比賽項目及大賽程」一節。於開幕禮當日,由主禮嘉賓鄧思穎教授抽籤,決定各隊伍於閃避球的賽程。賽程如下:
另外,會採用單循環制進行附加賽,並以積分計算法判定第三、四、五名(每隊勝一場得兩分,敗一場得一分,棄權不予計分)。
規則
1. 比賽開始前(比賽流程可參見於下文),總負責人會講解一次比賽規則及犯規行為。
2. 每隊需派九名代表比賽,當中男女均至少有三位 。
3. 所有參賽者須於比賽前十五分鐘或之前到場。由於流程緊湊,所有比賽項目逾時不候。若比賽開始一分鐘前,隊伍之參賽人數仍未符合比賽要求,會被取消資格。
5. 比賽開始前,每隊均設有一位外場球員。
6. 雙方代表在裁判員的主持下,由裁判員擲幣,勝者有挑選發球權或場地的優先權。贏方選剩的一項歸輸方所有。
7. 勝方拋球離手開始計時,並不設暫停。比賽途中禁止換人,但每一場比賽之間可換人,參賽人數須符合比賽要求。
8. 比賽結束時,以計時員之信號為準。比賽時間終了同時,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,攻擊有效。
9. 以下情況視為出局:
a) 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為出局。
b) 對隊攻擊,守隊兩人或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,最先觸球者出局。
c) 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,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、踩線或犯規,最先觸球者出局。
d) 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、臉部之嫌疑時,判「警告」,兩次「警告」為出局。
一方球員出局後,由對隊內場球員發球。
10. 以下情況不視為出局:
a)
禁止頭臉攻擊。攻隊直接擊中守隊內場球員的頸或頭部,擊中無效。
b) 反彈地面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,擊中無效;內場球員拾球攻擊繼續比賽。
11. 內場球員擲球出界,對隊外場球員拾球攻擊繼續比賽。
12. 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(積極性的救球情況下);但不得故意以頭頂球、踢球、明顯故意觸球出局……等不當之行為。
13. 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,即取得生還權,須立即通過死球區通過去外場區,並不得故意再觸球,違者判罰對隊內場重新發球。
出場途中,非故意性觸球,以球落地論。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中繼續比賽,視同放棄生還權。
14. 正常情況下,裁判被球擊觸時,以球出界論。
犯規行為
1. 禁止同隊內場球員互相傳球及外場球員互相傳球,違者發球權交予對隊內場球員。
2. 同隊間之連續傳球上限為四次(第五次即為犯規)。
3. 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,必須將球擲出,違者發球權交予對隊內場球員。
4. 比賽期間、擲球或傳接球前後(連續動作),球員身體之任何部份不得踩線或越線,違者發球權交予對隊內場球員。
5. 內場球員以手、臂、足、頭等部位擋球後,不得再接球;違者發球權交予對隊內場球員。外場球員不在此限,惟不可意圖以此方式傳球。
6. 比賽進行中,內場球員不得故意出局。
7. 不得以任何接觸性動作(腳踢、推撞或毆打等動作)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,違者將被取消資格。
名次及分數
比賽結束時,雙方內場剩餘人數較多者為勝方。比賽結束前,如有一方內場人數為0,比賽即時結束。
比賽結束時,若雙方內場人數相同,即時進行兩分鐘延長賽。雙方代表以猜拳形式決定發球權,率先將對隊一人擊觸出局者為勝隊(進行延長賽時,外場球員不得生還)。
如限時內仍未能分出勝負,則雙方各派一名代表以一盤過猜拳分出勝負。
本項比賽設第一至第五名。第一名200分,第二名160分,第三名120分,第四名80分,第五名40分。
另設觀賽分,按到場觀賽人士數目/ 書院或隊伍總人數比例計算觀賽分(以簽到為準),只計點數後的第一個位(四捨五入)。
棄權
假如隊伍於第一輪比賽/ 準決賽棄權,該隊直接進入附加賽;若在附加賽棄權,則不予計分;兩場附加賽都棄權,即是成為第五名。假如隊伍於決賽棄權,該隊即是第二名。
至於團體賽,比賽開始前,各隊須在出賽的運動員之中委派其中一名為運動員代表,並告知項目總負責人。運動員代表有權向裁判提出棄權,裁判會詢問是否確定棄權,該隊運動員可有三分鐘討論時間,三分鐘後運動員代表須答覆裁判,肯定答覆「棄權」後裁判正式宣佈「_隊棄權,_隊勝」,答覆「不棄權」則比賽繼續進行。該隊如有後備運動員,可在下場比賽換上後備運動員;如出賽人數不符合比賽要求,該隊則失去參賽資格。
以上條文如有任何爭議,以籌委會的決定作最後依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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